西宁中院:严格执行失信名单制度 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西宁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该五件案件时,有的案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后,对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而无法处置,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虽有开发的房产但不能核实售卖情况而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现的上述问题,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十五日内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在收到我院的告知书后,有两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两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向我院提供其开发的两套尚未出售的房产,使案件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西宁中院执行局已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44件,现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135件,其中46件案件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有效措施使案件得以快速执结。今后市法院执行局将以“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失信人名单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符合失信条件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功能、威慑功能、引导功能。通过提高失信成本,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违法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产生实实在在的不利影响,迫使其主动履行司法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