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院立案庭召开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疑难问题座谈会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定陆续出台实施,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逐渐完善。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广泛实施以及执行行为规范化进程的加快,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大量上升,案件类型日趋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尖锐,实务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来说,既要不断学习新规定新知识充实自身,又要依靠审判经验解决实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和挑战。本次座谈会的召开,不但为审判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也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了处理思路和方法,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审判实际工作,全面梳理总结了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并对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已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针对普遍存疑且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申请主体和异议类型的区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围及审查尺度的把握;针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不服时给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选择等等,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交流中互相学习,在讨论中达成了共识。
刘纲副院长在听取了大家的发言后,首先对与会人员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积极寻求解决方法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予以了高度肯定,鼓励大家继续发扬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在后续的工作中继续钻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其次,刘纲副院长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工作要求,要求审判人员在今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有利于化解纠纷,有利于保障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的思路办理案件。刘纲副院长指出,我们要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有理有据的作出裁判结果,做好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最后,刘纲副院长强调,在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重视该类案件反映出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准确把握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定位,注重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权衡和保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