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青卫药械〔2014〕1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物区域化集中配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29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3〕2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注重信誉。招标中重点考查企业以往在全省和当地的配送情况,选择配送网络覆盖本地,具有较强配送能力,以往配送率较高,业绩和信誉较好的企业。
(二)大小联动,优化组合。既考虑企业的规模和配送能力,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参与配送,也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中关于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支持省内小微企业参与配送。
(三)公开公平,严格监督。招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价指标和评审结果向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公开。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指标和规则,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接受当地纪检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中标的配送企业加强管理,对不能及时、足额配送或违规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递补备选企业。
二、招标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配送企业,邀请所有申报在本地区配送的企业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和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代表参加的邀请招标小组进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三、招标数量和选择范围
在第一批招标基础上,每个县(市、区、行委)药品配送企业再增加4家,其中大通县、湟中县、互助县、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再增加6家,备选企业每个县(市、区、行委)增加到2家(详见附件1)。
各市、州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核,且申报配送该区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中邀请招标。第一批在当地已经中标的配送企业不再参加招标,确定为备选企业的,直接递补为当地中标企业,也不再参加招标。
中标的配送企业负责该县(市、区、行委)所有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配送。
四、完成期限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务必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所辖各县(区、市、行委)第二批配送企业的招标工作,并于2月20日前将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我委药械处。
联系人:陈立耘
联系电话:0971-8247847
五、其它
配送区域的划分、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等,继续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选择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通知》(青卫药械〔2013〕6号)执行。
附件:1. 第二批配送企业招标数量
3. 各地确定的配送企业上报表
4. 申请配送企业以往配送率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