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的本质是独创能力不够
孙黎卿,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有的观众对于抄袭并不反感,主要在于这种侵权行为没有涉及自身利益,“针没有扎到自己身上,永远不觉得痛”。在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孙黎卿看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某些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但我们的社会自觉还不够。
中国青年报:抄袭一直风行的原因是什么?
孙黎卿:抄袭的更本质问题是独创能力不够。我国填鸭式的教育体制导致有独创能力的人才缺乏。有的学生从小到大都是根据范文、标准解决问题,经过十几年教育,已经没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和创意。所以不难想象,部分文学创作者和影视创作者由于从小到大缺乏独创训练,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也就不可能短时间写出有质变的东西,所以他们东抄抄西挖挖。抄袭是教育体制下的怪胎。
中国青年报:相关法律的约束力如何?
孙黎卿:抄袭和《著作权法》有关,中国的著作权法在世界上排在前列。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已经像我国一样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对抄袭的打击也是三位一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都有。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效果仍不理想。
《著作权法》不会对抄袭这两个字作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抄袭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既有文字抄袭也有音乐影视游戏等方面的抄袭。目前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已成为文字载体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中,就需要判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但是,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
文学艺术创作的侵权成本是很低的,但维权成本很高。维权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时间比较长,从立案、开庭、合议庭合议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法院处理慢,司法裁判周期长,投诉维权变成一件性价比很低的事情。
另外,我国对抄袭判赔金额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低,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治力度不够同样是抄袭成风的重要原因。
中国青年报:如何减少和杜绝抄袭?
孙黎卿:首先,从教育体制下手,能够让人们保持住自己的一颗童心。使大部分人都能有创造的冲动和独创的能力,不要轻易把人们的思想抹杀掉。
其次,法律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总是比社会实践上的东西要慢,这是天然的弊端。所以,立法机关和法律解释机关要更敏锐发现社会上新出现的种种抄袭形式,打击侵权的条文也要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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