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代价

09.11.2015  19:25

   一个投资骗局,让70多岁的农村老人陈某倾家荡产,老人及其妻子只能靠捡废品为生。陈某一纸诉状,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

  巧言诱骗巨额投资

  2011年,陈某带着妻子叶某从黑龙江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来西宁投奔儿女,来之前他将老家的房屋、土地等变卖一空,想着在西宁市安家落户,但因当时房价过高购房一事就搁浅了。

  2014年10月,在别人的介绍下,他来到西宁市城西区翠南路增鑫投资管理公司。当时一名自称是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聂某接待了他。聂某向陈某介绍自己是贵德县原副县长,退休后开了家投资公司,表达了自己想要和陈某共同致富的想法,希望陈某能为自己的公司投资。

  为了取得陈某的信任,他给陈某看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明,看着营业执照上那个鲜红的公章,陈某不再犹豫了,他先后分别向该投资公司投资27万元。

  人去楼空倾家荡产

  投资后,陈某等待着美好的未来,期待着自己的投资有朝一日能有所收益。岂料青海增鑫投资管理公司开业不到百日便人去楼空了,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也与事实不符,执照上注册的5千万元人民币成为一个虚拟的数字,陈某向该公司投资的27万元钱也打了水漂,陈某认为是省工商局办事人员的不作为致使自己相信营业执照而惨遭被骗,于是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

  陈某说:“我们七八十岁的老年人,上当受骗恰恰是被告个别办事人员违反公司法第27、28条,不负责任的乱作为导致我倾家荡产的。”这个大骗局使陈某全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70多岁的陈某两口子现只能以捡废品为生。

  注册合法公司成立

  西宁城中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给青海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颁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为青海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的投资人向被告申请公司登记备案,并向被告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在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千万元,经被告审查,认为该公司出资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的规定,并依照程序给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整。

  没有依据驳回请求

  2015年9月2日,西宁城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被告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机关,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青海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了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该公司提交的公司注册登记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按程序给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被告给该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维护。原告陈某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未上诉。

  投资风险提前防范

  西宁城中法院行政庭庭长史长州提醒公众,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国务院下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被告依据该文件规定给本案所涉投资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也无过错,但是对于办理后对投资公司的监管上,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也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即采取不正当的行为,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经营。在高额利率的引诱下,一些群众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到这些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但又从事非法经营的投资公司,而这些从事非法经营的投资公司由于经营失败,无力归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后,往往采取卷包走人的方式躲避债务,由此给投资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无法挽回。投资有风险,不要因为一点利益就盲目投资而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当今社会形形色色的各种骗局充斥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在政府的管理职能转变、放宽了注册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需要自己承担,该如何防止上当受骗呢?西宁市民益法律服务所叶永宁主任告诉记者,一般容易上当受骗的人,普遍法律意识不强。要避免上当受骗,首先,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调查市场,要清楚自己投资的公司市场前景如何?其次,要去相关单位了解一下,该投资公司的合法性,即投资公司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了?企业信誉或者经营者个人的信誉度如何?然后进行市场评估。最后,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或者个人理财顾问,对将要投资公司的章程、投资法律手续以及股东会议内容等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知识链接:

  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下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