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不当案件 准许撤回
09.12.2014 17:48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海西中院裁定准许州检察院一起撤回抗诉申请。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判决被告人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处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宣判后,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南某某“适用缓刑不当,应从重处罚”为由向海西中院提出抗诉。海西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州检察院认为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海西中院经过阅卷认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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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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