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故意杀人犯李琛被执行死刑
抢劫、故意杀人犯李琛,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大专文化,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4年9、10月份,罪犯李琛为劫取钱财向同案罪犯赖某、李某某(均已判刑)提出控制被害人张某某(殁年41岁)后将其杀害,遂指使李某某从网上购买手铐、绳子、锹锨及手机、电话卡、保安服装等物品。10月10日,赖某受李琛邀约从江西省来到西宁市,二人商定作案计划,又购买了一把仿真手枪、三条麻袋。10月13日16时许,李琛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西宁市城东区某酒店。赖某身穿保安服、持仿真手枪,冒充青海省纪委的工作人员,用手铐、发带将被害人控制在酒店二楼一房间。李琛、赖某威逼被害人给其妻子打电话,将家中行车证、银行卡交给李琛。李琛、李某某从被害人家中取得银行卡返回酒店,李琛、赖某逼问出银行卡密码。二人到城东经济开发区青海银行ATM机分二次支取现金5000元。返回酒店后,李琛、赖某先后用皮带勒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二人用胶带将被害人的头部缠裹住,将尸体装入麻袋。当晚,李琛、赖某、李某某将被害人尸体抬至李琛的白色比亚迪越野车上,李琛驾车至本省互助县马莲滩山沟内抛尸。10月16日,李琛担心抛尸的地点不安全,又指使李某某购买了担架、汽油桶、塑料管准备焚尸。当晚,三人开车将尸体拉至西宁市湟中县海子沟乡一水坝附近挖坑掩埋。
罪犯李琛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应依法予以惩处。西宁中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西宁中院一审宣判后,罪犯李琛不上诉。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李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