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6.16”抢劫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29.12.2015  16:55




        12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6.16”抢劫案在海南州法院二审宣判。

        经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10时许,上诉人李风志提出抢劫犯意后伙同张尕祥、刘自虎、玖先在兴海县以购买虫草的名义将被害人马某骗至李风志驾驶的轿车上,行至兴同公路以东的沙路后下车,佯装看虫草时,李风志从车内取出摩托车减震器杆,乘马某不备在其头部猛击数下,致马某当场死亡后劫去虫草,后用绳子、胶带、塑料布、编织袋等物将被害人尸体捆绑后掩埋。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并劫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风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尕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自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玖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259.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四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