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到庭 法院以“藐视法庭”拘传

23.06.2016  17:12

        近日,在大通县法院衙门庄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喇某经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对被告喇某藐视法庭的行为,衙门庄法庭依法采取拘传措施,找到被告,并将其拘传到法庭,依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4年,被告喇某合伙养牛期间,因资金紧张从原告乐都某公司处赊欠了价值7  0000元的饲料。同年,被告喇某个人也从原告处赊了价值6  5000元的饲料,后偿还了1  5000元  ,尚欠50000元。以上款项至今未付,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抱有抵触情绪不愿参加诉讼,且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法院多次合法传唤被告喇某到庭参加诉讼,喇某一直以自己忙为由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因为本案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我庭申请对被告进行拘传。经过多次努力,最终顺利将被告拘传到庭。双方到庭后,法官对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该案顺利结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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