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无处可逃 省高级法院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7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并公布起典型案例,警示老赖拒不执行将受惩罚。
案例一:玩失踪“玩进”监狱
2011年9月13日,原告崔雪梅就被告林功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2011)格民初字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功法赔偿崔雪梅挖掘机损失85000元。2013年7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月8日,崔雪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林功法联系,敦促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林功法非但不履行,还将其所有的房产及车辆转让,并离开居住地,长期下落不明,使执行受阻。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功法置若罔闻,拒绝履行。2014年11月25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2015年2月17日,经格尔木市公安局网上通缉,林功法被依法逮捕。林功法归案后,其亲属已主动交纳了全额执行案款89525元。4月1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林功法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玩转移终要受刑罚
卓玛杰与公保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了(2013)贵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保太返还卓玛杰不当得利。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公保太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卓玛杰向贵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5万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经查,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公保太已转移、隐匿涉案财产,且离家出走,居无定所,长期下落不明,抗拒执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被执行人公保太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影响面广,经侦查准备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三:不执行判决还打干警领刑一年
2010年11月2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韩宝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0)循民初字第139号判决,限令被告韩宝忠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8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宝忠未偿还,权利人韩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找种种借口拒不执行,循化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韩宝忠列为失信执行人。
2014年12月18日,循化县法院4名干警到循化县丁江村向被执行人韩宝忠送达失信执行人员名单时,遭到被执行人韩宝忠殴打,造成三名干警受伤。化隆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韩宝忠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转移变卖财产被判拘役
2010年7月1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敏霞偿还王旭东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邢敏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旭东于2010年10月13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转移变卖财产,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其亲属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2015年5月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邢敏霞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五:规避执行两人均受惩罚
2014年9月2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2014)西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滕兴广、赵国云、庞卫枝、杨建英共同返还原告勒合西借款62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0元;被告赵国云返还原告勒合西借款20000元;被告滕兴广返还原告勒合西借款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国云、滕兴广等未履行法定义务,并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藐视司法,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到庭,规避执行。
2014年10月8日,勒合西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赵国云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到庭,并将其名下一辆车予以藏匿,被告人滕兴广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均以在外地为由或拒绝接听电话拒不到庭,规避执行。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通过对被告人滕兴广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其抓获。2015年5月4日,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国云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滕兴广有期徒刑七个月。
链 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5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另外,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