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法官指导中院提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徐留成对海西中院及德令哈市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点评,对裁判文书中表述准确的部分给予了肯定,同时对于判决书及审理报告中语法的运用、事实证据的罗列、标点符号的用法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讲解。
徐留成提出,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用客观、平实的语言,根据个案案情把握繁与简的尺度,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当,文书的繁简、长短和格式以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公正裁判的信息为前提,与个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对于大多数简单清楚的案件来讲,应力求简洁明确;对少数复杂疑难案件而言,应力求论证说理充分。具体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因案而异。从认罪和不认罪的方面来说,认罪的从简,不认罪的从繁,要详细分析控方所举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归纳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证据体系的严密和周全。二是对于裁判文书的伦理部分就事实问题应在事实认证部分解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要高度精炼、概括,认真回应、反驳或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和理由,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
徐留成强调,裁判文书是一种审理过程的记载,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应当围绕定纷止争、服判息诉这个目标来进行,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落脚点,要找好坐标点进行参照,不光苦干还要巧干,做到标本兼治。
通过座谈刑事法官不仅掌握了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还明确了裁判文书制作目标要求,对今后进一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