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08.05.2014  18:12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
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51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严格审查,对放弃勘查区块确未开展勘查工作的,应出具《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作为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报件。
  二、对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勘查工作的,要求探矿权人应在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时,将全区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总结交青海省国土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中心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提供《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请各局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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