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推行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机制
10月31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实现“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解决司法实践中“重裁判,轻执行”“重调解,轻履行”现象和因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因审判工作不到位难以执行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性执行措施不充分、不到位等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化了立案、审理程序中的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工作。规定立案阶段加强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合理预期;审理阶段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顺利参与诉讼进程;在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加强释明工作,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加强释明工作,提升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规定》对案件调解、和解提出了工作标准,并对调解、和解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要求法官增强案结事了意识,引导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在继续倡导调解工作的同时,增设工作考核指标,全面评价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对调解协议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尽量设置调解书履行保障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防范“二次不诚信”的发生,加大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债务履行担保制度,确保争议财物、诉讼标的可控性;加强分权集约执行运行中各环节的和解工作,把执行和解工作贯穿于各环节之中,并加强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
《规定》明确了督促履行制度、跟踪履行制度和执行程序中促进自动履行的措施。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进行督促履行;对裁判结果的履行情况,人民法院主动进行跟踪监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应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用足用活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实现。同时注重灵活运用报告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保障性执行措施,从根源上打击“老赖”行为,促使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并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移送跟踪履行率及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案件执结率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张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