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需谨慎 法官帮你来解析
28.02.2017 17:1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1月,甲某向乙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丙作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诺甲借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则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甲还款10万元,后外出逃债,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丙承担担保责任。尽管甲乙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丙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借款到期后,无论甲是否偿还了部分债务,丙仍应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解析:现行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本案涉及到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属于典型的人保、约定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保证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可具体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也是有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文来源: 法院
28.02.20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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