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湟中县污水处理提标技改及中水回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督办通知
湟中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4年起,省环境保护厅将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技改和中水回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项目,青海省财政厅2014-2015年先后分3次下达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环保专项资金1300万元。即:《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湟水河污染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建字〔2014〕1016号下达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环保专项资金400万元;《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湟水河污染治理资金的通知》青财建字〔2015〕858号下达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440万元(其中:提标200万元、中水回用240万元);《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青财建字〔2015〕1909号下达湟中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460万元。上述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600万元、用于中水回用项目700万元。目前,该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影响了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2015年11月24日,青海省环保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督办,现将会议督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水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青海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县政府理顺关系,明确项目业主,并在年底前开工建设。
二、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三、专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开工年份、建成年份、总投资金额、建设内容、资金用途等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逾期未进行建设的,将进行通报,并由财政部门收回预算指标,今后不再考虑该地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确保形成实际工作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项目成效。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书面上报西宁市环保局。
201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