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积金下限更能体现公平改变数十倍悬殊差
提高公积金下限更能体现公平
2015年度济南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高为4436元,最低为145元,上下限相差近30倍。最低缴存额只涨了10块钱,年轻人大呼影响有限。(详见《齐鲁晚报》6月30日C03版)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国家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个人营造一笔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以买房、可以按一定比例享受公积金贷款、退休时可全部提取出来。这样看来,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更多的是一种保障,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强制用人单位增加了职工部分收入。
公积金有上限和下限,这是以法律来保障公积金差距在合理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平。此次公积金调整,上限提高了536元,下限提高了10元,上下限有近30倍的差距,公积金的贫富差距也真是不小。
当然,公积金上下限怎么定,是有法可依的。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如此看来,调整后下限虽只涨了10元,但也无可厚非。
同时,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据了解,不少地方的缴存比例也确实高于5%。比如,7月1日起,太原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省内的潍坊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不超过各12%,下限最低不得低于各6%。
笔者建议,公积金的缴存下限能否往上提一提,通过“提底”和“限高”双管齐下,改变目前动辄数十倍悬殊的缴费差距,只有这样才能让公积金制度更加牢固地“公”字当头。当然,提高缴存下限是个复杂和系统的工程,而在时机成熟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动”起来。
□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