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持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09.03.2016 16:56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从今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的550元提高到610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此作为我省重大民生工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的理念,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逐步完善筹资机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年调整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已由制度启动时的人均160元和30元提高到2016年的610元,增长了3.8倍和20.3倍。与此同时,我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1.5万元、3万元统一提高到目前的10万元,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40%、50%、60%提高到70%、80%、90%,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由城镇居民8种、新农合5种统一扩大到25种,统筹基金按病种不同分别由400元和600元提高到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并启动实施了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较好的保障了城乡居民医疗需求,有效提升了待遇水平,减轻了费用负担,让参保城乡居民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也增强了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不走样,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9.03.201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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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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