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原告名义起诉被驳回

09.01.2016  10:04

   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当事人名义进行理赔起诉的案件,被该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据了解,原告马某某拥有桑塔纳出租车一辆,挂靠于西宁市运输有限公司某出租行运营,并以马某某与该出租行作为共同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没过多久,马某某将该车承包于案外人冶某某运营,在冶某某承包期间,该车被冶某某儿子冶某驾驶外出时肇事。冶某某因此次事故赔付受害人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后因冶某驾车肇事期间无运营资格证,故理赔被拒。冶某某在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马某某的名义将被告某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本人马某某表示对此次起诉并不知情,不予认可。虽然原告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经查实,原告签名并非原告本人马某某所签署,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证实原告同意起诉的相关证据,最后,城西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了这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