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查封财产 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02.01.2018  21:18




        12月29日,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对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人惠某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惠某系个体经营户,从申请人胡某处购买价值29万余元的商品一直未付款,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惠某存放在茫崖花土沟环南路29号院内的叉车、铁皮房等财产予以查封。随后申请人胡某依法起诉,并于2016年1月18日在法院调解下与被执行人惠某达成调解协议:惠某于2016年5月5日前向胡某偿还货款29万余元。如到期未还,则法院已查封的惠某财产归胡某所有。因惠某未履行调解协议,胡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向惠某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时候,发现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已被转移,在找到惠某后,明确告知其擅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财产是严重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财产。惠某则辩称查封的财产被其房东抵扣房租了,不是自己转移的,并拒不提供所转移查封财产下落,致使申请人权利无法实现。

        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对被申请执行人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