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措施

30.06.2014  09:3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精神,推动我省外贸持续稳定发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自2014年6月2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5日。

  《措施》提出,要着力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在努力扩大进口的同时,稳定和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开展省级出口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出口工业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走出去”的贸易示范和促进作用,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扩大向西开放,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力、建筑安装、特色纺织等行业到境外开展投资建设,带动省内先进的装备制造、先进技术、优势原材料的出口,以贸易带动投资,以投资促进贸易。

  《措施》要求,要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等规定,减少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种类;积极推进进出口通关改革,扩大本省企业应用区域通关模式范围;依法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建设;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改善贸易环境,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政策支持;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依托青洽会、藏毯展、清食展、冬虫夏草展等重要展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措施》提出,要强化金融服务。大力改进融资服务,引导和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业务向外贸企业适度倾斜,积极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外贸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推进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拓宽参与企业的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并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措施》还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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