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停车费为何不负责

24.12.2015  16:50

  青海新闻网讯 “收了停车费就必须保管我们的车辆,如果不保管的话,我们停到外面也可以!”近日,家住平安区地质一大队小区的邢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们小区门口最近新修了停车收费杆,小区里的很多住户也都办了停车卡,然而门口的一块写着“本小区停车收费,不负保管责任”的公告牌,让部分小区居民感到疑惑。对于住户的不满,该小区管理人员表示,他们只收取停车费用,保管费用需另签合同。

  居民:每月交的钱只是场地占用费吗

  对于小区管理处只收停车费,却不负责保管的做法,大部分小区住户都表示难以接受:“假如车子停在小区丢了,管理人员却说‘我们收你两块钱停车费,却要赔你二十万的车根本不合适’,这完全是不可理解的!”

  对于门口所立牌子,一些住户也表示气愤。“我们这里有人拒付停车费,他们这样做肯定是无奈之举。”一位住户向记者透露。另一位住户朱先生分析:“这是个老社区,里面的人员流动很复杂,管理者也会想到回避没必要的麻烦……”

  管理处:只提协助调查并无保管责任

  小区管理处认为,他们停车收费只有车辆疏导、安排停放、避免混乱等责任。如果业主车辆出现盗损情况,他们会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监控调查,并没有保管责任。根据小区管理处答复,记者采访了省建设厅房产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收取的停车费仅仅是车位租赁费,因为损失和赔偿根本不对等,保管责任要另行签订合同。要是不签保管合同,由于车辆损失赔偿所牵扯的诉讼问题,法院肯定也不予支持。

  律师:只收费不保管申明无法律效力

  “这只是小区管理处的单方声明,在未获得全体业主认可的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河湟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小区收取了停车费,双方形成的是汽车停放、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小区物业在收取停车费后,就有提供停车位及进行保管的义务,并非单纯的停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事实上,停车场在执行计时收费后,就要从计时起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

  另有律师表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具有所有权,就不应当收取费用。其次,对小区管理处收费的主体合法性也存在疑问,停车收费需要公安、物价等多部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