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情况总结》的函

31.03.2015  13:11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41号)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按时间节点完成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有效提高收费基金政策的透明度,现将涉及本厅的收费基金(含中央和省级)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及清理征收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收费基金项目清理情况

  经清理,涉及我厅行政性收费基金项目共8项,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取消、暂停及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征地管理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三)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土地登记费。

二、收费基金项目征收情况

(一)设立依据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设立。

  2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依据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04]100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设立。

  3 、探矿权价款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

  4 、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设立。

  5 、采矿权价款 。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

  6 、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等文件内容之规定设立。

(二)征收标准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全省划分成不同等别,按下表所列标准征收(单位:元/平方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我省等别分别按8等、14等、15等征收。其中,按8等标准征收的为西宁市,主要包括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和城中区;按14等标准征收的主要包括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湟中县、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平安县;其余各县按15等标准征收。

2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占用水浇地每亩征收2200—3600元;占用山旱地每亩征收1400—200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按地区分类征收标准

                                                                                单位:元/亩

等别

城镇名称

耕地开垦费

土地

复垦费

水浇地

山旱地

一等

西宁市

3600

2000

3000

二等

格尔木、大通、平安、乐都、民和、互助、湟中

3400

1900

2800

三等

德令哈、循化、化隆、湟源、尖扎、同仁、共和、贵德、门源

3200

1800

2600

四等

大柴旦、海晏、刚察、祁连、兴海、同德、贵南、乌兰、都兰、玉树、玛沁、茫崖

2800

1600

2200

五等

天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麻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班玛、达日、久治

2200

1400

2000

3 、探矿权价款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5 、采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范围为0.5—4%;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征收程序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费用收取的政策依据和标准,省政府行政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依据土地审批报件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所在区域的土地等别计算出每一个报批用地应缴纳的费用,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到厅财务审计处办理缴款事宜。

2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根据费用收取的政策依据和标准,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将费用分别缴纳至各级财政。

3 、探矿权价款 。评估结果备案后,审批登记机关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入国库。

4 、探矿权使用费 。审批登记机关按征收标准计算金额后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入国库。

5 、采矿权价款 。 评估结果备案后,由审批发证机关开具《收费通知单》,企业持《收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6 、采矿权使用费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逐年按国家规定向登记机关缴纳。由审批发证机关开具《收费通知单》,企业持《收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山企业按季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申报表,征收部门核实后通知企业缴纳。

(四)法律责任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等内容之规定执行。

2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04]1055号)和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之规定执行。

3 、探矿权价款 。参照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4 、探矿权使用费 。参照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5 、采矿权价款 。参照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6 、采矿权使用费 。参照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参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省政府第90号令《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三、收费基金项目管理情况

  我厅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5月通过的《青海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减免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严抓落实。加强收费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收费基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通知》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收费基金公示工作,将涉及本厅的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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