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30.12.2014  18:45

   青政〔2014〕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青理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推进“三区”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政务公开和法治宣传教育,为我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权力运行不透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较为严重,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亟待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市场主体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基础比较薄弱;一些地区、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法制机构设置、基础工作水平、工作力量配备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责任更加重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在省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省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紧紧围绕“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立足省情、改革创新、循序渐进、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职能科学。政府机构配置科学、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基本建成。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基本到位。

  ——权责法定。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取得和行使权力,履行行政决策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管理等职责于法有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执法严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到位。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公开公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

  ——廉洁高效。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约束有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法治能力明显提高,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守法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能力明显增强。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明显,政务诚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依法规范行政职权。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编制权力清单,公开主要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坚决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按照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编制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着力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加快标准化建设,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做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确保行政决策经得起历史、实践和法律的检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的宣传、解读、解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必须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办公厅(室)必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议事规则,依法办文办会办事。

  4.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和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作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以及签订重大合同、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等事项,都应经过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审查。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跟踪、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采取监督检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舆情分析等方式,及时评估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其经济社会效果。完善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沟通机制,通过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及时发现弥补决策错误和缺失。监察机关、督查机构要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通报。监察机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违法、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6.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享有立法权的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凡涉及重大体制或者政策调整问题,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重要立法草案起草机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健全法制工作者、相关领域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机制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继续推进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建设,完善重大利益协调论证咨询机制,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倾向。探索采取行政机关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估、公众意见调查等方式,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7.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扩大立法意见建议征询覆盖面,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完善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协商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健全政府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8.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准确把握立法时机,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科学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及时与同级人大有关委员会沟通,做到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三区”建设,重点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保障改善民生、完善文化教育、节约能源资源、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强政府立法,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反映客观规律,符合省情实际,切实解决问题。

  9.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立新修旧使立法工作与时俱进。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情况以及我省改革发展需要,对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出清理建议。必要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强化立法机关对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工作,明确立法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效实施。

  10.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编号、网上报备、网上审查、网上监管。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1.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和职能,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和责任,理顺条块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关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推进交通、农牧、林业、水利、商务等系统内部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结合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推行“大部门制”改革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整合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减少市(州)、县(市、区)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基层执法力量。

  12.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加强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健全联合执法、执法争议协调、案件指定管辖、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审核等制度,着力整治执法交叉、执法缺位、执法不公等现象。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部分城区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开。规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严格落实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3.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众举报调查处理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和职权,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委托或者“三定”规定未予以明确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制度。

  15.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实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执法公示、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各种形式的“明禁暗返”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

  16.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满意度测评制度,推行执法案件立案及作出执法决定前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执法责任、行为规范,建立非案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办理的报告、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支持公益诉讼活动。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7.加强政府权力制约。坚持以约束行政权力为重点,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18.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建立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

  19.健全规范问责制度。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问题比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推进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问责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

  20.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大对土地管理、矿产勘探与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考招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勤俭办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建立健全舆情的收集办理制度。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2.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管理,实施标准化服务。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推行限时办结承诺制,提高执行力。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建立完善网上政务大厅,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得到保护和及时处理。强化属地责任,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执行《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有案不收、无人办案等问题。

  25.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共享、矛盾联调、优势互补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完善仲裁制度和规则,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行政裁决机制。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坚持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作为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轮训。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其他公务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加大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培养基层双语法治业务骨干。健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坚持将法律知识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

  27.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完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加快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政府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政府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工作队伍。重视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加强法治理论队伍建设。加强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事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理论研究。

  28.加大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不断优化行政机关法治专门队伍结构,建立面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的招录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拓宽基层法治工作人员遴选上升通道,更加重视少数民族法治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岗位在培养、使用、交流、锻炼干部方面的作用,引进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才。重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科、法学课程和法学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29.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本地行政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加强,使之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政策研究、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整合法治工作资源,明确专职法治工作人员,并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确保把职责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0.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修订实施《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广泛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司法、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坚持典型引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青海”。

   三、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严守党纪党规,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督促检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要落实任务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省政府落实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加大投入,将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职责,并指导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促、年终有总结,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要强化目标考核。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认真落实《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标准,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体系,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省委的领导下,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伟大实践,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法治青海,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青海篇章而不懈奋斗!

  2014年12月26日                   

国家10.49亿支持我省启动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紧抓“十四五”开局机遇,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新时代目标,科学谋划项目储备,主动加强汇报衔接,全力以赴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教育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经积极争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教育强国推进工程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人民政府
甘青两省政协就推动兰西城市群建设开展联合调研
  8月2日至6日,青海省政协应甘肃省政协的邀请,人民政府
全省快递员群体交流座谈会召开
  8月6日,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快递员群体交流座谈会,人民政府
省政协“委员讲堂”开讲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计划和《2021年省政协理论学人民政府
规上工业80.9%贡献率来自西宁——全省经济半年报之七
  2021年上半年,西宁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人民政府
在实践中展示青海担当作出青海贡献 ——论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重在行动,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