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西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2(项目编号SCIT-ZG-QH20140618)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应相应单位:
投诉人: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亚太名苑1902室)
联系电话:13919497899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新大地大厦6楼B座
联系电话:0971-8290228
投诉人于2014年8月19日对“海西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CIT-ZG-QH20140618)包2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局寄出书面材料,并投诉,本局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投诉材料。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2014年9月21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4年8月19日对“海西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CIT-ZG-QH20140618)包2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局寄出书面材料,并投诉,本局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投诉材料。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2014年9月21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本公司提供的产品为南宁一举公司生产的YJM16DR-A移动式数字化应用诊断高频X射线机,与彩页一致。(详见后附产品彩页及产品注册证登记表)
2.大焦点尺寸为1.2mm,这参数是优于招标文件中的大焦点尺寸为1.3mm。(详见后附生产厂家白皮书)
3.SOD测量为尺子。招标文件中要求为超声测距,厂家限束器有两种方案可供客户选择,一是超声测距和尺子都具备,二是只具备尺子测距。因为有很多客户反映,超声测距不准确也不实用,因为病人的衣服不是平整的,而且凹凸不平的,那超声测出来的SID是以凹下去的尺寸还是以凸出来的尺寸为准呢?所以厂家最终还是提供了两种方案自行选择。(详见厂家限束器参数)
4.机器没有横向升缩结构,YJM16DR-A型,把上升和下降两个动作容为一体,医生在使用过程中,一个动作完成两个动作的任务不但省事,还节约时间,也能满足临床使用要求。
5.所提供的设备彩页完全支撑技术参数。(详见彩页)
6.南宁一举官网所提供的设备的液晶触摸屏尺寸为17寸。招标文件要求是≥15寸,我公司提供的参数完全符合。(详见厂家提供的实物照片)投诉人认为,其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在质疑答复中不因被扣分。
经本局调查:被投诉人于2014年7月1日发布《海西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CIT-ZG-QH20140618)》公开招标公告,又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进行了变更。至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项目包2投标。被投诉人于2014年7月22日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新大地大厦6楼B座(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进行开标评标,经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包括青海省富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未签字、未提供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南昌市俊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提供社保缴费凭证未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最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推荐青海九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包2预中标人,被投诉人于2014年7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因供应商西宁帅龙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经专家复议青海九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情节,取消其预中标资格,推荐第2名西宁帅龙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为包2预中标人,被投诉人于2014年8月8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诉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在对被投诉人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局投诉。
本局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组织原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再次复核和质证。经核实,评审专家意见:投诉人在市场占有率、服务、实质性优惠条件、相关认证方面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两次要求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答疑澄清均未到场。
三、处理结果
本局根据评审专家意见,投诉人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兰州科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海西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西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州财政局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