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徐珑
(2011年9月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省财政厅党组十分重视这次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程丽华同志就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总结“十一五”时期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分析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明确“十二五”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思路,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会上,张光荣副省长还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将进行大会交流发言,下午,西宁市财政局、海东地区财政局、海西州财政局和财政厅监察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还将进行大会发言,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自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厅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发挥财政政策功能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日益显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规模快速增长,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
政府采购规模是发挥政府采购效益的前提,也是发挥政策功能的基石。多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政府采购范围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且工程类采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呈明显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也由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资金构成日趋多元化。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项目,如财政补贴农牧民购置农机具、网围栏建设、文化下乡、中小学免费教材等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全省政府采购规模从开始起步的3000多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37亿元。“十一五”时期,全省累计完成政府采购9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由2005年的304%上升到2010年的498%。采购规模的增长,带动了经济效益的提高,截止2010年底,仅省本级政府采购累计节约财政资金达604亿元,节资率达7%。政府采购成为财政管理改革一个重要方面,规范了管理,节约了资金,提高了效益,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1999年我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我省财政部门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了以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为龙头的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全部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20多个制度办法,今年,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依法、科学、高效、廉洁运行,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作用,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011〕35号),针对我省政府采购具体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以完善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电子化采购为手段,以有效监督为保障,从深化管采分离、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编制、防止采购的随意性,加强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完善内部制衡机制、规范工作操作流程,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坚持考核惩处并重、确保依法规范运行,推进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提高职业素质和廉政意识,建设高水平的政府采购队伍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修订了18个配套制度办法,对我省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活动实施、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拨付以及采购相关人员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对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拓展,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我们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是围绕“四个发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研究建立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制度。先后制定了《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海省自主产品创新认定办法》,对省内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目前,已认定省内首批11个节能、环保产品为“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并享受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二是按照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从2010年起在下达的采购计划中明确现有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等政策性措施,督促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在具体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三是积极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之一,为此,我们建立了进口产品采购前置审批制度,要求采购单位对确实需要购买进口产品的,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允许购买进口产品。对未进行论证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条款。通过政策制度的推行,有效遏制了采购单位随意采购进口产品、过度配置采购资源的行为,客观上发挥了保护国内企业的政策作用。
(四)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以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的采购格局基本形成
为了推进集中采购、实现规模效益,我省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积极调整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品目和采购项目不断增加,一些涉及民生和具有显著地域特点的采购项目如太阳灶、藏毯机梁、农牧用疫苗、网围栏工程等被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4.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5.9亿元,占全省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由94%提高到97%。同时,不断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设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形成了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的格局。2011年1—8月份,在已经实施的14.6亿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0.8亿元,占比为74.1%。集中采购机构即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地作用。
(五)政府采购运行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多年来,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我省政府采购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依法采购,采购行为不断规范,采购工作质量不断提高。首先,“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机制初步建立。据统计,除个别地方外,省与州(地、市)两级政府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采购监管职能与采购操作执行职能分离,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得到明显加强,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其次,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执行职能日趋规范。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积极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提升了集中采购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诸多环节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的运行程序。第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示等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落实。第五,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立了基本涵盖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品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队伍不断充实,专家抽取方式进一步规范,有效保证了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和采购质量的提高。第六,依法开展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第七,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2006年至2007年,按照财政部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通过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考核标准,从具体行政行为、制度体系、工作流程、行政权限划分、责任追究等多环节认真查找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制定纠错步骤与完善方案,使我省政府采购活动在规范采购操作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回顾总结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十一五”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支出管理基本制度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依法采购意识全面提升、社会认知度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体制更加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更加透明、政策功能作用成效逐步显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财政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小的差距。政府采购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行为的规范上,都未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凸现。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实施范围偏窄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主要限于货物类和少量服务类采购,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制度建设滞后与缺失并存,许多制度细化不够,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工作中还仍然存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做到管采分离,有些地区甚至未设立监管机构;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完整,采购标准不够健全,采购需求管理滞后,超标采购、奢华采购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采购计划上报不规范,不及时,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问题时有发生;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财政改革尚未有机融合,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应有待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系和落实机制还不完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采购监督机制还需不断完善,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采购机构内部制衡机制还不健全,岗位分工设置不合理;一些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低、法律廉政意识淡薄、自律能力差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监管弱化,采购预算、计划约束力不强,采购随意性增加,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水平和执行效率,甚至滋生腐败行为,制约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为主要路径实现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年初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对“十二五”时期我省财政工作总体要求和2011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进行了部署,为我们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立足当前,按照我省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相关改革的衔接配合,着力解决现阶段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管理方法和实现方式。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财政“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积极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支持节约型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结合财政改革进程,逐步建立涵盖各类预算体系资金、各类政府采购主体和各类采购对象,符合公共管理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强化和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度,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监督科学化、采购手段电子化、采购人员专业化。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紧密结合青海政府采购实际,以《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并针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域和管理链条,细化操作执行规定,做到体系完备、结构合理、配套齐全、操作性强,使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积极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能力。 围绕促进我省“四个发展”,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息安全和扶持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执行机制,努力将政策功能要求落实到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加强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财税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政策功能逐步涵盖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不断增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三,积极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作用。 进一步巩固和推进“管采分离”体制,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全流程监管为主导、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党风政风纪律监督为支撑的监管机制,构建程序严密、方法科学、过程透明、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实现政府采购职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积极完善的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规范采购行为。 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支出管理改革的衔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为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奠定基础;加强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和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供应商诚信体系,以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加强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信息统计制度,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推进的几项工作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已经明确,我们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深化改革、加强监管、规范操作的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采购规模上台阶,采购综合效益上水平,采购整体形象大提升。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和完善工程采购为重点,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上取得新突破。
我们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的衔接,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将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特点和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结合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相配套,继续重点关注民生支出,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水利建设、强农惠农、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保障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预计将在年内推出,新条例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范围以及与招投标法的衔接等将有比较明确的解释。要积极探索将工程项目的重大设备、工程材料等纳入货物类采购范围,实施政府采购监管的模式。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要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执行统计、政策功能和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监管范围。
(二)以解决制度缺失和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为重点,在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要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必须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我们要继续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查找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实际存在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规定不具体等情况,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进程,确保从上而下、协调配套,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在操作执行中,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努力做到“以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
(三)以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效率为重点,在推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标准化管理上取得新业绩。
近年来,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不规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要继续加强采购活动操作执行管理:一要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体制,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逐步形成依法管采的工作规范,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和合同履行中负有主要责任,要全面加强对自身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到操作规范、执行到位。二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改进和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字〔2011〕2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通知》(青财预字〔2011〕1058号)精神,按照预算编制管理的要求,完整、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对采购金额大、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要聘请专家实行采购前审查,以保证采购需求与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要准确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金额、数量、品种及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预算的一致性,做到采购计划能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坚持应采尽采、应采必采,控制采购的随意性,防止超标采购、奢华采购,对不按期上报采购计划的,要按规定取消采购预算安排并对相关采购单位进行通报;严格采购计划审核及内部审批程序,严禁“先采后报”等蓄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行为,逐步实现采购计划限期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方式,大力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提高政府采购使用效益和执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三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标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支付的有机融合;通过实行标准化的流程管理,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个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通过制定标准化的采购文本,对采购文件、信息公告、评审记录、采购合同、质疑投诉文书等建立标准化的范本,规范监管。规范政府采购标书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质疑投诉等操作环节,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四要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积极探索改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式,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一步强化执行效果;通过建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制度,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集中采购激励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和发展电子询价、电子订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从采购手段上尽量避免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
(四)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和多方位协同监督为重点,在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改革上要有新创举。
我们要按照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首先要充分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方式。主动加强与监察和审计部门联系和沟通,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三要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方式变更、合同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实行考核和评价,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四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增加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都享有知情权,利用媒体,公布投拆、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以及各种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把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作为预算公开的重要内容,广泛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五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主体,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中心要承担起对已验收项目的抽验工作,一般性项目年度抽验率不低于30%,重点项目要会同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对验收或抽验不合格的项目要给予“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行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和资金效益的发挥。六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考评,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及时记录和反映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直至取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七要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中的智能定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务、采购、资产以及项目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内部纵向监管机制,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
(五)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为重点,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取得新进展。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按照促进“四个发展”的要求,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努力提高节能减排、绿色采购的比重;二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积极开展自主产品创新企业和产品认证工作;三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的政策,加大对福利企业、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四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强化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建立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审查机制。同时,要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办法和实现方式,强化刚性约束和执行力度,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专项资格审查、实行评审优惠、附加合同约束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项政策目标,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努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六)以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为重点,在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上迈上新台阶。
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以现代先进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进一步解决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管系统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广泛吸取好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和拓展功能,努力形成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规范化、文本格式化、数据交换标准化的有机整体。要争取在年内试运行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电子化操作。同时,要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青海分网站”,加大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针对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合理调整栏目、完善功能、规范管理,逐步开发供应商、评审专家网上注册等功能,提升网站利用率和向社会服务的水平。同时,要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网络汇编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七)以全面评估加入GPA《政府采购协议》对我省的影响为重点,在做好我省GPA的谈判应对工作上有新进展。
加入GPA意味着我国将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对国内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安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我省这样一个欠发达地区,既是一项挑战,同时又给我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带来重要机遇。我国开展GPA谈判已超过4年,近年已经进入要求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次中央实体出价(也就是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承诺开放相关市场和领域的方案)的阶段。而我省却面临着对外要应对出价与对内对加入GPA的影响不了解、不清楚的双重压力,各方面对加入GPA认识、准备不足。因此,我们要尽快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借鉴兄弟省区应对GPA谈判的工作经验,在全面了解GPA规则、掌握GPA实质内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摸清家底,研究分析加入GPA对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要加强与财政部、兄弟省区的协调沟通,了解、掌握我国加入GPA谈判进展情况和兄弟省区GPA谈判应对与出价情况,为制定我省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八)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廉政意识为重点,在建设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上取得新发展。
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是保障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我省情况看,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普遍存在人员新、业务熟练程度低等现实问题,因此,加快培养和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要从加强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着手,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及考核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同时,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作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教育干部要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吸取教训,耳边警钟长鸣,心中筑起道德和法纪两道防线。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将廉政建设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方位地运行在阳光之下。
同志们,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大家要善于谋大事、勇于办难事、扎实干实事。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市场开放,为不断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和实现我省“十二五”规划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