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刘强被执行死刑
27.01.2015 17:46
本文来源: 法院
故意杀人犯刘强,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大专文化,无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福禄巷11号。
2013年7月8日23时许,罪犯刘强酒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到本市城西区南气象巷北口一烤羊肉店,偷拿一把尖刀来到城西区古城台十字东南角人行道,持尖刀无故捅刺被害人柳某的颈、胸等处十余刀,致柳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又到城西区西关大街25号兴欣网络会所门口台阶处,无故捅刺被害人冶某某颈部一刀,致冶某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继而,刘犯进入该会所,无故捅刺被害人茹某、王某某、汤某、张某某、周某、代某,致多名被害人受伤。
罪犯刘强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在公共场所肆意滥杀无辜,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刘强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刘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来源: 法院
27.01.20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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