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教育问题咱找谁 教育督学来解决
青海新闻网讯 日常生活遇到问题找警察,遇到教育问题咱找谁?这年头,不仅社区有管段民警,教育也有了责任“片警”。如今,走访我省各个市县,各个地区的中小学,甚至有些市县幼儿园,都会发现,校门口显眼位置挂着一个统一制作的标牌——责任督学挂牌,上面有责任“片警”的姓名、照片、电话和督导事项等,家长们如有问题,一个电话打过去,可以立即得到解答。
在西宁市胜利路小学,责任区督学看到下雨天学生的伞没地方存放,伞水流到楼道和教室地面上又湿又滑,责任区督学建议学校想办法解决。根据督学建议,该校为各班学生提供了雨伞存放筒。
在行知小学,责任区督学观察到放学时班长举着班牌走出校门,建议学校给每位学生创造举班牌的机会,把举班牌作为一种光荣和使命。学校经过研究,将“举班牌”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制定标准,通过学生评、教师评等方式,每周评出“班牌手”,让“班牌手”举班牌放学。丰富了学校德育教学内容,对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激发学生全面进步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截至目前,全省46个县(市、区、行委)所有学校实施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有了教育“片警”,全省聘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1228人,其中兼职督学1004人。使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更加及时快捷。
教育“片警”覆盖全省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13年 9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要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按1 人负责5 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先后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督学责任区建设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12个,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组建专兼职督学队伍,加强督学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1名组长和若干名督学。2015年全省各地统一印发了督学责任区划分表、责任区督学公示牌、听课记录表、督学责任区督导检查记录、督学责任区督导整改通知书,将责任督学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师生家长联系,督促责任督学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中规定,责任督学的职责包括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等等,对招生收费、教师师德、课业负担以及学校安全卫生等等都负有督导责任,担当起教育督导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据了解,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我省西宁市湟中县、城西区、城中区申报了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区督学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经常深入学校开展工作,督促整改工作一抓到底,提高了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架起学校与社会的“连心桥”
别小看了这小小责任“片警”,他们可是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连心桥”。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赖珍财告诉记者,刚开始责任督学公示牌挂上去没几天,就开始陆续接到家长们的电话,咨询内容五花八门:有的关心孩子的入学问题;甚至有家长拨打联系电话,只是想知道这个电话是否管用,是不是以后可以通过这个电话反映问题……
省教育厅专职督学钟泽海告诉记者,实行挂牌督导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据了解,责任督学除了要收集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帮助学校与社会及时沟通,还要按照规定,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全面了解学校情况,对学校工作提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实行定期巡视制度,各州(地、市)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学期不少于2 次;县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 中小 学校 的随 机督 导每 学期 不少 于4次。每次督导后,责任区督学要填写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撰写报告。
“我们建立了督学责任区责任追究制度,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拒绝向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或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等行为,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钟泽海说,从近年来的督学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各中小学都非常重视和配合,对督学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自从2013年督学工作开展以来,责任区督学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动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有力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推动教研教改及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
为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11月 24日,我省制定《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 12月 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 23日。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督学解释、督学分类、督学的聘任。第二章督学任职条件,明确提出了6条督学任职条件,并对兼职督学的年龄、遴选范围、任职经历、从业资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章聘任,明确规定了督学推荐、审核及解聘等事项,规范督学聘任程序。第四章责权,强调督学应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7 项职责和5 项权力,对保障督学开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五章监管与培训,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4 个方面进行管理,并要求督学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明确了督学培训6 个方面内容,对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培训、督学应接受培训及培训的学时数作出要求。第六章考核,明确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市、县级督学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重点突出了三个方面。首先《办法》对督学概念作了全面阐述,“督学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并对各级各类教育行使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教育工作的人员。”使督学的涵义更明晰,更准确。
其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制定督学补助标准,解决兼职督学、责任区督学无人干的问题。
第三,《办法》对教育以外其他行业部门中遴选的兼职督学,一般具有在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价、教材、科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财务兼职督学应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熟悉教育财政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提升兼职督学的工作能力和整体水平。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责任区督学要求对挂牌学校开展指导和监督任务,并定期报告;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履职和管理,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