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法院:妥善化解数年行政纠纷 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03.08.2016  11:39

        2016年初,城西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件。

        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1号使用面积568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颁发了国用(2007)第101号国土土地使用证。2007年西宁房建集团所属的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与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的情况下,以开发建设为由与该土地上已办理了房改的用户签订搬迁协议,而后派员对该土地上原告公司所属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补偿,并将该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拆除,之后又派员去原告公司要求将剩余土地4221.7平方米转给该公司,双方因为补偿款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房建集团所属兴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与原告公司办理土地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建设,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况,但未得到回应。2008年7月24日,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擅自挂牌拍卖了原告公司的土地,将之出让给了西宁房地产集团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原告公司收到西宁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发放的通知,要求原告公司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如逾期不办理,将依法注销原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与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交涉未得到答复后,2014年11月24日,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给原告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原告公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原告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废止宁国用(2007)字第1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月22日,原告公司诉至本院环资庭,后经本院一审,西宁市中院二审裁决确认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告公司宁国用(2007)字第10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015年11月6日,原告公司向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书面赔偿请求,但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原告公司向城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妥善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传唤原被告双方到法院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在各方配合支持下,2016年7月中旬,这起历时八年的行政纠纷案件得到有效化解。事后被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称:“将从这起案件中认真汲取经验,不断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至此,这起案件终以协调化解的形式得以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