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青文新厅〔2015〕31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我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户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15年4月1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修订后为《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2015年4月1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全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文化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音像业、出版发行业、印刷复制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是示范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机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每2年组织一次对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申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青海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稳定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省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区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科技处),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省直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青海民族文化网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核准。
第十五条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进行重点宣传、推荐和扶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和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优先推荐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参加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市(州)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户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