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青海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9月3日,省文明委正式颁布实施《青海省文明城市(城区、县级市、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创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省文明办组织起草,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借鉴兄弟省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在充分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领导批准,以省文明委的名义印发实施。
《管理办法》首次将我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明确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四个类别,并将城区、县级市、县城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将社区、风景旅游区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力求做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全覆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管理办法》分总则、创建标准、创建活动、申报评选、命名奖励、监督管理和附则七个章节,系统阐释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对象,明确了创建工作要达到的标准,提出了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规范了文明创建的申报评选方法、步骤和程序,并对文明创建各类先进的命名奖励、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说明和明确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或文明委授予的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管理对象包括各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县级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社区、风景旅游区),并将文明窗口纳入文明单位管理;评选表彰坚持严格考评、好中选优,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文明创建各类先进实行届期表彰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行业、村镇和单位须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创建工作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日常考察与集中考评等动态管理制度,对届期内创建工作严重滑波、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违法违纪的,根据情况由省文明委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创建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