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晚婚假没了,雇主有道义责任给补上
青年们对婚假“缩水”的担忧,实则是对法定假日乃至整个休假时间的担忧。
12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众所周知,当初我国立法设立晚婚假制度,意在从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来奖励晚婚晚育,促进代际生育间隔拉长,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的。如今随着我国生育形势的变化和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分别为25和26岁),新的计生法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作为其配套的假日奖励也随之结束其历史使命,可谓顺理成章。
然而,对于晚婚假的取消,很多人还是表示了不满。一如诸多网民所言,3天婚假连婚礼都办不完,更遑论蜜月。那么,婚假“缩水”的问题,是否需要国家立法来解决呢?以笔者所知,纵观当今世界,以国家立法方式规定婚假天数的国家屈指可数,其中以澳大利亚为最,国家法律规定婚假15天,而且必须带薪强制休假,雇主如果违反这项法律规定,就会被诉上法庭遭受惩处。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由雇主单位去落实长短不一的婚假。以美国为例,无论联邦还是州政府层面,均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婚假时长。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并无此项立法规定。尽管如此,事实上各个国家的雇主,都会给自己的员工不等的婚假。
可以揣测的是,多数国家之所以并不需要国家立法确定婚假,原因无非有三:一是婚丧嫁娶乃人类都面临的大事,雇主理所当然应该站在人情角度给雇员一定时间假期,无须公权力操心去立法强制规定;二是雇主们和雇员在这个问题上一直配合得较好,从来没有成为一个劳资纠纷议题或者社会问题;三是婚假长短交由雇主去自我判断,以此显示其公司福利之优劣。
从这个角度看,解决婚假“缩水”的问题,钥匙仍然在雇主那里。如果一个雇主真的将其压缩到底线水平,无疑是在公然挑战公序良俗,也势必把自己置于全体员工乃至社会公众的道德压力之下。
延伸一步说,青年们对婚假“缩水”的担忧,实则是对法定假日乃至整个休假时间的担忧。从这个层面来说,要消除其担忧,就只有大力推进休假制度改革进程:立法保障所有用工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逐步稳定法定休假天数;赋予求职者和雇员在带薪休假方面和雇主谈判及监督落实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