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今年6月中旬前全面清理废除“土政策”
中国环境报记者杨涛利徐效梅乌鲁木齐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高度,抓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强化环境监管,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调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同时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意见》规定,自2015年起,自治区、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自治区环保厅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地州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地州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2015年6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意见》提出,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将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各地将在今年6月前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此外,《意见》还对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以及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