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缘何熄火不走了
花了近60万元买的原装进口沃尔沃越野车,提车开出去20分钟,车就坏了。这是2014年7月11日,发生在宁女士身上的一件烦心事。宁女士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车辆赔偿事宜未果,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汽车订购合同,并索赔三倍购车款等款项,共计2430118.6元。这是我省首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案例。
新车故障索赔无果
2014年5月3日,宁女士与青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订购合同,约定购买了一辆出厂日期为2014年1月的进口沃尔沃越野车。合同签订后,宁女士依约支付购车款579900元,定金、车辆购置税以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81188.6元。
2014年7月11日,宁女士从汽车销售公司提车离开20分钟左右,车辆仪表盘上突然显示发动机水温升高,同时出现防冻液泄漏的现象。面对眼前的一幕,宁女士立即拨打了汽车销售公司的电话告知此事。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打开机盖发现,机舱内有泄漏的防冻液,仔细检查后又发现其中的电子风扇控制单元为旧部件。也正是这个旧部件丧失了致冷功能,直接导致水箱温度升高,如果处理不及时,就会造成汽车发动机严重损坏。
事后,宁女士多次主动联系汽车销售公司商量赔偿事宜,可汽车销售公司却拒不理会。无奈,宁女士只得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否欺诈各执一词
宁女士认为,购车合同中约定所交付的新车要经过销售公司检验后方可提走,但汽车销售公司检验后并没有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宁女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而事后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提到的“本公司确认此旧件为本公司内部所为”,这恰好说明汽车销售公司确实是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且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将宁女士所购新车的电子元件偷偷更换、安装旧部件的行为,是以次充好,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他们所销售的汽车有完整的进口手续,在交易时当事双方都没有发现车辆缺陷。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汽车,不存在欺诈行为,更谈不上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并销售这种现象。
仲裁审议公司退款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汽车订购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向宁女士交付车辆的汽车电子风扇控制单元为旧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宁女士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告知这一事实。虽然汽车销售公司称自己不知情,不构成欺诈,但因没有证据证明,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机构裁决撤销汽车订购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宁女士579900元的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三倍的损失以及保险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1820888.6元,合计人民币2430118.6元。
出现新证重新仲裁
2015年5月3日,青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3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等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对此案的仲裁裁决书。汽车销售公司始终坚持,自己对所交易车辆电子风扇控制单元为旧件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知情而销售的行为。至于车辆电子风扇控制单元为何变成旧件,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
根据青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申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裁定,此案件因出现新的证据,该院已经通知仲裁机构对此案重新仲裁,故裁决中止本案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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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