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承担抚养义务 协商变更抚养关系
26.04.2017 21: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6年10月7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李某作为母亲带着孩子但因其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居无定所,无睱顾及孩子的生活与学习,为了让孩子拥有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双方多次协商抚养事宜未果,2017年4月5日 ,马某以李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力承担孩子生活、教育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传唤双方到庭,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坚决不愿变更抚养权,担心孩子离开自己由马某抚养会与自己感情疏远,为了打消李某的顾虑,办案法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依理依情耐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李某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马某抚养,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文来源: 法院
26.04.2017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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