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不能随便吸烟了

25.04.2015  11:21

 

  一支烟,牵动着数百万人的神经。市民纷纷议论:会议室、办公室、饭店、宾馆、KTV、菜市场……究竟哪些地方禁烟,哪些地方要到吸烟区吸烟?哪些地方仍能吸烟?什么情况会因吸烟而被罚款?……很多市民至今仍是一头雾水。为了让广大市民详细了解西宁市5月1日起是如何进行控烟的,西宁市爱卫办现向市民权威解读《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控烟地不只是“带顶的”场所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室内”定义:有上盖;.被围封面积超过四周总面积50%以上的区域,不论上盖及围封是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室外”定义:在“室内”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此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可自行禁止吸烟

  下列场所限制吸烟,应当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

  (一)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自行规定禁止吸烟或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不设吸烟区域将视同全面禁烟

  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吸烟室或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营业面积的20%;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与控制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六)配置烟具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由《条例》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由《条例》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控烟场所”内吸烟室的设置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吸烟室必须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且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如果这些场所未设置吸烟室,就视同全面禁烟。

  禁烟场所吸烟当即罚款五十元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经点燃即使不吸也会受处罚

  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会受到何种处罚?在禁烟的场所或区域内点燃了卷烟、雪茄、烟斗,但没有吸,会不会受到处罚?为什么?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在不听劝阻熄灭的情况下也将受到处罚。

  根据《公约》第八条衍生的《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中明确指出,接触二手烟雾没有安全暴露水平,唯一的办法是全面禁烟。卷烟、雪茄烟、烟斗一经点燃,即使不吸,也产生了二手烟雾,也会对包括携带者在内的人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禁烟场所管理者不劝阻将被罚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条例》第十条):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标牌;

  (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止吸烟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

  (四)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禁烟的管理。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部门对禁烟场所有处罚权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为综合性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机构。卫生、教育、文化、交通、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分别对所管辖或规定的场所进行控烟管理及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在禁烟场所发现吸烟者可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要求场所或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控烟投诉热线6265951和政府热线12345进行投诉。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后,也许你会改变很多生活习惯:比如到商场、市场,要掐掉烟头;比如到宾馆,也许会提前问一声,这个房间是不是个可吸烟房间?到KTV包厢里,朋友也会提醒你别抽烟了……

  为了让全体市民都享有呼吸健康空气的权利,共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同建设“健康西宁,无烟夏都”,最终实现“无烟西宁”,让我们全体动员起来,熟悉《控烟条例》中的要求和规定,并身体力行,共同为西宁市控烟工作出一份力!(张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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