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实施细则》12月5日起执行致残部位等级以重者定级

24.11.2015  19:17

   日前,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2010年印发的《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12月5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简化了伤残等级评定申报材料,修改了部分条款内容,同时增加了“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伤残评定、审批程序、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金的发放等问题,标志着我省伤残抚恤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透明化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有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细则从12月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