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5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06.05.2014  18:32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统一增加200元。即: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74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此次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使失业人员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同时积极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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