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一票难求,囤票惹的祸?
荣国权
游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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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问题:
囤积春运火车票违法吗?
门诊专家:
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 荣国权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志雄
专家观点:
◇只要订票人不冒用他人证件,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轻易认定相关运输合同无效
◇如果倒卖牟利,就涉嫌违法或犯罪
◇解决囤票问题,提高全民的法律修养、道德素质自不待言,但更需要相关部门提升管理能力
2月4日,2015年春运开始。为了防止今年春运仍然出现“一票难求”的现象,铁路部门出台了下列举措:一人使用同一证件不能重复订购同一次列车的车票,预售期提前至60天,发车前15天退票免费等等。但在北京打工的来自安徽的小李还是感叹:“今年的火车票怎么还是不好买呢?”无数次刷新购票页面后,电脑上还是显示无票。他有些疑惑地说:“火车票预售期提前至60天后,高铁票也变得‘一票难求’了。难道,票都被囤票者抢光了?”
另据媒体报道,被称为“抢票哥”的韦先生一个月帮人抢票近百张。他说,从上个月开始,他已经帮助亲朋好友、陌生人抢到近百张车票,帮他们圆了回家的梦。记者发现,也有不少帮网友抢票的“活雷锋”,在网上靠抢票、答疑、提供转车方案等方式,义务帮网友解决买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位“抢票哥”称:“这样做是因为助人为快乐之本。”
为什么出现囤票现象
春运期间火车票年年都难买已是公认的事实,于是囤票应运而生。对于为什么囤票,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志雄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自己需要。比如,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往返北京与石家庄或者北京与天津,因为春运期间火车票很难买到,不是想订哪次车就有哪次车,于是就提前订票、见票就抢,然后根据抢票结果,提前15天选择性退票。另外,有些人的行程提前60天是难以确定的,他可能觉得最佳回家时间是农历腊月廿三、廿四,但是由于随时需要处理紧急事务,又不能确定回家的准确时间,这时,多订几张票,可以为自己预留一个选择空间。由于不知道能否抢到票,所以就找多人帮忙预订或是多次上网预订不同时间的车票。二是倒卖牟利。有需要就会有市场。春运期间火车票如此难求,囤积火车票倒卖牟利的现象自然经年不绝。湖北籍打工者小刘表示,在外一年了,过年还是要回家的。尽管不喜欢“黄牛”,但是为了回家,还是“忍气吞声”从“黄牛”那里买了一张超出票面金额100多元的车票。三是如前述报道所称,一些“抢票哥”不计较回报纯属“助人为乐”,有空就帮忙抢票。当然,相关部门管理方面的某些措施也给囤票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火车票提前60天订票,提前15天退票不收取退票费等。这两个规则放在一起,使较大数量订购、囤积火车票成为可能。
囤票违法吗
因自己需要而囤票的行为是否违法?游志雄认为,如果提前60天订了100张甚至更多张火车票,很难说其行为不合法。比如某人几乎每天往返北京与天津,他订了100张票,或者为预留选择空间而多订车票,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订购火车票,本质上是乘车人与铁路运输部门之间形成运输合同。订票人经过资格审查后,从法定的订票渠道订到了火车票,一个运输合同就成立了。只要订票人不冒用他人证件,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轻易认定该运输合同无效。
“但如果是倒卖牟利,就涉嫌违法或犯罪。”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荣国权说,很多“黄牛”钻只在进火车站门口时查验身份证的空子,进站时买站台票或短途票,然后用一张身份证买大量火车票,进而倒卖牟利。这种囤票倒卖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有倒卖车票行为,但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那么,何为情节严重?荣国权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票罪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因此,只要倒卖火车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最近有媒体报道,今年1月14日凌晨,安徽蚌埠铁路警方网络监控民警在上网巡查中发现,当地一个账户利用3个12306账号反复订票,涉嫌倒卖火车票。警方查明,原来是犯罪嫌疑人金某利用网吧作掩护,用平时收集的他人身份证,通过互联网大量预订车票。自去年12月以来,已通过互联网订购车票107张,涉案金额5400余元。这就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有的人是‘助人为乐’,但别人一票难求,你一个人囤积100多张票,还那么心安理得,似乎有点不讲公德。但我个人觉得,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囤票人本身是否道德,而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存在疏漏。”游志雄说,一个人如果利用规则的漏洞,通过合法渠道“帮助他人”是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也无法指控其垄断社会资源。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订票系统囤积100多张票,客观地说,是一个管理问题。
囤票问题该怎样解决
为了防止囤票,铁路部门目前限制一人使用同一证件重复订购同一次列车的车票,但这并不能限制一人使用同一证件同日重复订购同一方向的车票。如果要限制后一种行为,就涉及管理系统核查、升级的问题。而且,这不仅仅意味着系统的升级,还意味着管理成本的急剧上升。即使铁路部门改进工作方式,能够快速、即时显示订票人当日的订票信息,能够限制同一人高频率订购同一方向的车票,但如何确定高频率的“麻烦”也会随之而来。
考虑到我国传统的春节回家过年的文化现象以及当前铁路运力的实际情况,荣国权认为,最佳的卖票方式不是一股脑地采取网络卖票方式,而是应该根据客户群体分策略放票,大致分为网络购票、集团购票和传统购票三种方式。提前60天放票本身没有问题,但可以根据客户调查反馈结果,采取提前45天网络放票60%,集团放票10%,传统方式放票30%,最后15天把余票合并所有渠道一起卖。
要减少囤票行为,还需要各方努力。游志雄认为,社会公众应有良好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要认识到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解决囤票问题,提高全民的法律修养、道德素质自不待言,但更需要相关部门提升管理能力。比如,通过经济手段,保留合理的退票费用,让订票人为这种囤票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一律不收退票费,随意订购的行为只会增加;如果不分情况一概收取退票费,又会使合理订票人无法享受政策福利。游志雄表示,考虑到现行订票、退票制度之下,已经出现大量囤积车票的行为,可以探讨对一人同期明显不合理囤积车票的行为出台管控措施。比如,确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提高特定对象的退票费用,甚至考虑铁路运输部门单方解除特定运输合同,也就是单方强制退票的可能性;还可以考虑将免费退票的期限大幅缩短,对有偿退票根据时间长短适用不同的收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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