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十招”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
原标题:最高法“十招”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
发布会现场
中新网北京5月5日电(陈伊昕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32条,既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等民生关切的问题,旨在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
——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表示,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 明确规定,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以防“拖延战术”
《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张根大指出,这是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旨在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
——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张根大解释称,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他表示,这是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
——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根大说,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张根大解释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一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是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是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是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张根大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