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我省价格总水平有所回落

22.05.2018  02:27

 

              根据统计数据,4月份,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持平,同比上涨2.5%,较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3.1%,非食品价格上涨2.4%。1—4月累计涨幅为2.6,全省价格总水平较上月略有回落。

            分类别看,4月份,食品烟酒类价格同比上涨2.2%,影响CPI上涨0.65个百分点。 其他七大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呈“六涨一降”态势。其中: 医疗保健类、教育文化和娱乐类、居住类、衣着类、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交通和通信类价格分别上涨5.3%、3.7%、3.5%、1.3%、1.2%和1.0%,影响CPI分别上涨0.58、0.41、0.60、0.13、0.07和0.10个百分点;其他用品和服务类价格下降0.5%,影响CPI下降0.02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我省十一个统计调查县(市、区)中,4月份同比涨幅最高的是西宁市和同仁县,涨幅均为2.8%,其次是海晏县,涨幅为2.7%,共和县和德令哈市涨幅均为2.6%;其余各地涨幅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排名依次为大通县(2.3%)、格尔木市和玛沁县(2.2%)、平安区和玉树市(2.1%)、乐都区(2.0%)。1—4月份累计涨幅最高的委同仁县,涨幅3.1%,西宁市位居第二,涨幅2.9%,海晏县第三,涨幅2.8%;格尔木市累计涨幅和全省平均水平持平,其余各地累计涨幅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排名依次为德令哈市(2.5%)、平安区(2.4%)、共和县和玛沁县(2.3%)、乐都区(2.1%)、大通县(2.0%)、玉树市(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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