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通报8月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本报记者王昆婷10月22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5年8月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各地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情况。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说,8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7件,罚款数额达4644.4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335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17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8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66件。与7月情况相比,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基本持平,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上升31%,适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上升34%,适用移送拘留案件数上升29%,限产、停产案件数下降30%。
其中,辽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0件,罚款金额共计737.34万元;河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件,罚款金额共计1087.19万元;广东实施查封、扣押58件,限产停产21件。浙江实施查封、扣押51件,移送行政拘留3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1件。山东实施限产、停产25件,移送行政拘留51起。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贵州等地执行情况较好,辖区内整体较平衡。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福建省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明显低于前几个月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时,在线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表明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对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私设暗管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南宁市环保局、兴宁区环保局联合对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在最后一级厌氧池私自埋设一条排放污水的暗管和一条排放污泥的暗管,并通过上述暗管向厂区雨水沟排放污水和污泥;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420 mg/L)、氨氮浓度(218 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120mg/L,氨氮排放标准:25mg/L)。南宁市环保局办案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资料。
二、查处情况
南宁市环保局针对该屠宰场通过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决字〔2015〕5号);针对该屠宰场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决字〔2015〕11号);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5〕140号),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屠宰场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其中应缴排污费数额为601元,对应罚款为1803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屠宰场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处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1803元。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已于2015年7月9日缴纳罚款318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南宁市环保局已于2015年7月将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南环拘移〔2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