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我省医改工作新出台八个文件开始实施

02.07.2015  11:19
  为了给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综合医改试点省的“答卷”,从今年年初起,我省对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做了大量调研、分析、论证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顶层设计和制度谋划。日前出台八个文件,绘制青海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具体路径图”,从7月起,在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八方面实施新的政策。
  《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市州级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率,逐步落实基药零差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探索组建医疗联合体,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完善远程医疗体系建设;落实便民惠民措施;逐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补偿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健全分配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效。
  《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服务;县级医疗机构主要开展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三级医疗机构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普通门诊。工作中,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诊疗能力,整合共享检查检验资源,充分发挥医保作用,科学核定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探索“三师共管”模式,探索多点医师执业制度,完善转诊约束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救助对象应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三类。《通知》完善了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政策,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完善门诊救助政策,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完善了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在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方面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对药品医用耗材分类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加强使用管理、强化配送管理、规范药款结算上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以此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意见》重点推进省级医联体、民族医药医联体、市州公立医院医联体、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四种组建方式。加强临床能力建设,加大城乡对口帮扶力度,创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完善双向转诊服务模式,加强医联体内信息化建设,创新药品招标采购方式,优化医疗服务资源,开展便民优质服务。此工作从9月启动实施。
  《进一步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范围工作的意见》将黄南藏族自治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试点范围,并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对全省所有21家市(州)城市公立综合医院、中(蒙、藏)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的财政补偿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确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地区,《海西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理顺了医疗服务价格,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