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排有毒污水污染环境 企业及责任人各领刑责

26.07.2016  16:07

        近日,海西州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2014年初至2015年4月,格尔木市某化工公司(未做防渗处理和验收)直接向化粪池及沉淀池中排放未经处理、有毒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经检测该化粪池及沉淀池污水中六价铬含量分别为96.99mg/L、18.67mg/L,已超过含六价铬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93倍及36.34倍,造成生产污水渗透及外溢,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月22日,格尔木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某化工公司、张某某、蹇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向格尔木市法院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对有毒物质排放的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构成环境污染罪,对被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蹇某某为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在明知所排放的生产污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安排生产人员直接排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主导作用,但在案发后积极承担责任,指示某化工公司主动缴纳罚款,积极投入资金进行整改,消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影响并通过验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的认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对污染环境行为零容忍,是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此类案件的“底线思维”。“两高”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要求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面对此类案件,审判机关只有把《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污染环境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真正落实到追究刑责的实际中,遏制环境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美丽中国才不遥远。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