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和“人民群众不满意服务窗口”评选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关于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青海省公安厅决定即日起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和“人民群众不满意服务窗口”评选活动,通过“抓两头带中间”,树立典型、引领示范,鞭策后进、带动一般,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树立新时期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新形象,不断激发广大公安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热情和活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评选范围
青海省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警务室,经侦队、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巡防队、派出所、车管所、拘留所、看守所、“110”,信访、户籍、出入境、消防、边防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评选标准
(一)“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评选标准:
1.服务设施“好”。办公场所外观标志标识统一规范,功能区域划分科学合理,优化窗口单位环境建设,书写工具、桌椅、饮水用具等基本服务设施完善,办公环境整洁、舒适、有序。
2.制度机制“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接负责制、警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度、弹性工作制、责任追究制。
3.作风纪律“严”。强化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规范服务用语,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工作时间按照规定规范统一着装,规范警容风貌;熟知本职业务,告知事项准确无误、避免办理差错;办公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等现象。
4.信息建设“优”。深化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做到在一个平台上办公、一个系统内查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建立网上监督系统。
5.服务程序“简”。坚持公开透明、优质高效原则,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立标准办事服务大厅,集中受理业务,方便群众办事,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和网上申请、自助受理、电子支付、快递发证等服务模式,实现办公手段现代化,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不断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效能。
(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人民群众不满意服务窗口”单位: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窗口单位被群众投诉,情况属实;
10.评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11. 窗口单位无受理业务登记台账或记录缺项、无法联系到服务对象;
12. 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青海省公安厅举办表彰仪式,对评选出的“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进行表彰,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列为本年度三等功表彰候选对象。
(二)惩处措施。被确定为“人民群众不满意服务窗口”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领导在青海省公安厅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教育谈话,责令该单位拿出整改工作计划,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到期后,该单位要撰写书面整改报告,针对存在问题,逐级通过复查验收。对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整改到位的,按程序对整改情况予以通报;反之,复查未通过,或第二次被评定为“人民群众不满意服务窗口”的,青海省公安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被授予“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单位,如发生群众有效投诉,或因存在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青海省公安厅将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