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省直单位窗口服务行业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

27.05.2014  15:03

为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充分尊重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我省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在省直单位窗口服务行业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

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教育,深刻认识在服务中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性,将民族团结纳入行业和窗口单位创先争优范围,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二是提供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创新增加面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民族语言文字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三是防止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的不良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纠正和防止发生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创建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组织实施(2014年5月至12月)。召开行业动员会,提高对创建活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培训,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项落实任务措施;第二阶段为建章立制(2015年1月至2月)。在认真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完善行业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行业内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推动少数民族特需公共服务常态化;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2015年3月至4月)。省创建办、省直机关工委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服务行业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差距较大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