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推离婚冷静期 实行人身保护令 互助打造家事审判改革“新样板”

13.03.2019  10:32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妥善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更好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近两年来互助县法院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主要目标。自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互助县法院改革创新,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升审判质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互助县法院年均审结家事案件1127件,占民商事结案的49%。其中,离婚案件1027件,占比91%。2018年该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716件,结案1157件,民商事案件中结案占比42%,结案率为98.38%,同比上升1.78个百分点;家事案件占比较去年减少9个百分点。

巧用家事审判理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设立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室

  用真心真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4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礼金3万元、衣服2套、手机1部及红包500元。订婚后,双方相约去重庆务工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冉某多次怀孕并做人流。2018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了解了案件情况后,法院认为,为结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及衣物,但鉴于双方同居时间长达三年,期间被告怀孕并进行流产手术,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伤害,且原告给付的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予以开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造成自己生活困难,综上原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基于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但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因此,未婚同居是违法行为,未婚男女要谨慎。”该院副院长杨占菊说。

  近年来,互助县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青海试点法院之一,在借鉴外省法院家事审判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通过发挥家事案件裁判和救治双重职能,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多的改革试点工作,互助法院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初见成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受到最高法院的奖励。

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婚姻家庭和谐

  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效果好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既然你们双方已经成为一家人,那么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在陶某与那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互助县法院的法官看到当事人对于离婚犹豫不决时,认为该离婚案件属于婚姻危机的案件时,主审法官确定给本案双方当事人一个半月的冷静期,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互助县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互助县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针对家事案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近一半的实际,推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以修复双方当事人感情、救治婚姻,从离婚案件的审理作为切入点,进行司法对婚姻家庭关注和呵护,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离婚纠纷中属于婚姻危机的案件,该法院在庭前调解或下判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审限外设置一定的期限作为“离婚冷静期”,并作为合议庭判断夫妻能否和好的考量因素,该“离婚冷静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且不计入审限。该院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已向78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其中有21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该期间静下心来,理性冷静对待婚姻纠纷,最终撤回起诉重归和好。

  人身安全保护令撑起“保护伞”

  2017年12月12日,甘某将其丈夫赵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甘某称,2018年1月10日,赵某对自己拳打脚踢,并且用腐蚀性液体向其身上泼洒,并持刀追砍,为保护自己,甘某从窗户逃出后报警。

  法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此,依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裁定,以得到他们的协助执行。

  实行人身保护令也是互助县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据该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有了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受害人就拥有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据了解,去年全年,互助县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出具离婚冷静期通知书52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于签发当天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面临多种处罚。这一项制度为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杨占菊说。

  注入柔性关怀让审判有“温度”

  原告梅某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经常酗酒并长期在外留宿,李某行为致双方关系疏远。审理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被告居住地县城的商品住房1套(价值60万元),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均分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被告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住房用其父母出资51万元、夫妻共同存款9万元共同购置,该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故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其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购买该套住房主要房款来源于被告父母出资,但少部分房款系夫妻共同存款出资,因此该套住房应认定为被告父母对二人的赠与,不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共同生活期间其财产性质实际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该套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合理折价款给予原告。

  据该法院家事法庭朱庭长介绍,该案判决时充分考量了购买房屋时出资的具体情况,无论被告父母对该套住房的出资的定性系赠与或借贷,目的是为了提高原、被告生活质量,减轻儿女经济负担。结合本案上述实际情况,从赠与财产取得来源、目的、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角度出发,被告在该套房屋的份额应占据主要部分,故该套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合理折价款给付原告。从女方经济状况来看,若死板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势必会造成女方负担超重债务,男方也无法实现其权益分配,这种处理结果必然引起双方不满,女方权益未得到实际保护,故妇女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应根据实际出发,不可机械操作。

  家事纠纷存在较深的亲情调和基础,如果单靠法律法规进行“一刀切”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基于这点,互助县法院全面深化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搭建了一个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由具有婚姻经历、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法官担任。同时,该院结合实际,制定《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统揽家事审判改革全局,使审判工作流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操作性更强。

  “下一步,互助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转变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努力打造家事审判改革‘互助样板’升级版,努力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院院长韩如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