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隆•太阳城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威隆•太阳城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青海威隆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建设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建筑规模:项目用地性质规划为住宅用地,项目一期总用地面积为52028.32m2,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230542.56m2(二期总建筑面积为59504.37 m2),共1700套住宅,其中包括1418套居民住宅,108套公寓套房,174套保障房。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3栋住宅。其中5#、9#、13#、15#底层为裙楼,作为沿街商业用房;1#~3#的1~3F为裙楼,作为集中商业用房;1#~3#的地下一层为超市。
拟建项目主要配套设施有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水泵房、锅炉房、垃圾收集站、幼儿园等。其中,文化活动中心位于7#楼的一层;社区服务中心位于7#楼一层;锅炉房设置2个,分别位于5#和6#楼中间的地下室、7#和11#中间的地下室内;水泵房2个,分别位于10#楼南侧的地下室、5#和6#楼之间的地下室;垃圾收集站1个,位于11#的东侧空地上;幼儿园位于11#的一层。
本项目共设2050个车位,1870个位于地下停车库内,180个位于地上。
本项目冬季采暖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项目建成后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区域交通便利,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建设项目沿街商业和集中商业铺面未设计用作餐饮用途时采用的油烟通道。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2.1.1施工期噪声影响分析
施工噪声是暂时的,但由于施工期较长、噪声源大,施工场地位于市区,因此它对环境影响较大,是居民投诉较多的环境问题之一。因此,本项目施工噪声对周边敏感目标无影响,但施工场界噪声超标,因此在施工期必须采取本环评提出的防治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2.1.2施工期扬尘影响分析
施工期扬尘对沿线周围敏感点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扬尘排放源的管理,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可以将影响减至最小程度。
2.1.3施工期废水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水和雨水含有大量的SS,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在工地建废水沉淀池,一切外排水必须先经沉淀后才能外排,这样可以避免城市下水道的堵塞。工程施工单位应为建筑工人创造一定的文明的生活、工作条件,同时注意建筑工地的环境保护。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后再排。
2.1.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产生的挖方量约为21万方,填方量为17.33万方,弃方量为3.67万方。剩余建筑土石方需在当地环卫部门及市政部门的指定或指导下运送至指定的弃土场处置。建设项目共计产生4.65万t建筑垃圾,其中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金属管线废料、包装箱、包装袋可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其余固废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年产生生活垃圾36 t,施工期总排放量为108 t,生活垃圾以专门的容器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至西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2.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2.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⑴天然气燃烧废气
建设项目运营后居民日常生活及冬季采暖使用天然气。
锅炉废气:建设项目采用天然气为采暖能源,总供暖面积约20万m2。据计算本项目全年采暖共计消耗天然气300万m3,产生烟气量4140万标立方米。锅炉废气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为SO230 mg/m3,NOx 140mg/m3,烟尘14 mg/m3,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⑵机动车尾气
项目建成后共设置2050个停车位,其中地下停车场停车位1870个。汽车尾气以CO、THC为主,产生CO13.1t/a、THC1.69t/a。地下停车场尾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标准。
目前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设置33个排风口,均位于绿地上,排放地下停车库废气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会产生影响。
⑶幼儿园食堂油烟
项目拟设幼儿园一座,位于11#楼1F,根据设计资料,幼儿园可容纳300左右,约9班。幼儿园食堂油烟产生浓度为6.1 mg/m3,年产生量为0.038/ t/a,产生浓度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因此幼儿园食堂炉灶需安装排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的处理效率大于75%,则幼儿园食堂后堂产生的油烟废气排放浓度约1.58 mg/m3,可以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
2.2.2水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污水排放总量约为30.98万m³,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 ,其产生浓度分别为575 mg/l、52.5mg/l。商业铺面、幼儿园产生的餐厨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化粪池。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分别为460 mg/L、42 mg/L,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B等级标准后,经小区污水管网汇集排入西宁市市政污水管网,经西宁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在小峡口断面上游排入湟水河。
2.2.3声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锅炉房燃气锅炉、供水水泵、电梯间等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停车场机动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噪声。
⑴锅炉房噪声
建设项目设置地下独立锅炉房2栋,分别位于7#和11#楼之间的地下室内以及5#和6#楼之间的地下室内,内置5台7MW的燃气锅炉;总功率35MW。
在仅考虑室内(锅炉房)隔墙衰减噪声的情况下,锅炉房噪声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达不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由于本小区住宅楼距锅炉房距离较远,受锅炉房噪声影响较小,因此锅炉房附近住宅楼声环境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因此,为使锅炉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同时减少对周边居民楼的噪声影响,应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
⑵自来水加压泵房噪声
建设项目设置2个水泵房,分别位于10#楼南侧的地下室、5#和6#楼之间的地下室,对居民住宅影响相对较小。
二次加压泵房需应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2.2.4固废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幼儿园餐厨垃圾等,排放量约为7.31t/d(约合22.8m³)。项目共设垃圾收集站1座,项目设计每日清运1~2次,根据项目垃圾日产生量,本项目所设垃圾收集站的收集能力可以满足实际需要。
项目投入运营后,在住宅楼各单元、幼儿园、配套设施、商业楼等处分别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定期由物业保洁人员集中收集清运至小区垃圾收集站,然后统一清运至西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商业铺面及幼儿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物业保洁人员统一集中收集后至小区垃圾收集站,再交由青海洁神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2.2.5商业用房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商业总建筑面积为50240.33m2;其中 5#、9#、13#、15#底层为裙楼,作为沿街商业用房;1#~3#的1~3F为裙楼,作为集中商业用房;1#~3#的地下一层为超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建设项目商业铺面未设计用作餐饮用途时采用的油烟通道,因此不能经营餐饮项目。环评建议建设单位对临街商铺合理布局,根据当地功能需求,分区设立,对产生相同污染物的项目进行集中布局。采取相关措施,严格管理商业铺面,避免商业铺面对小区居民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2.6幼儿园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在11#楼1F设置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性质,其污染源主要为生活污水(含食堂餐饮废水)、食堂油烟、生活垃圾(含食堂餐厨垃圾)以及教学活动产生的噪声。
幼儿园各类污染源在采取有效地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后,各污染源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可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不会对内环境、外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
2.2.7外环境影响分析
北侧柴达木路交通道路对拟建项目的影响
建设项目建成后,小区住宅楼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交通噪声的干扰。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内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关的降噪防噪措施,使噪声进一步衰减,以减轻交通噪声对小区的影响。
3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本建设项目经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市发改备字[[2014]第020号),属允许类。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拟建项目经西宁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规选字2014-34号),批准“威隆•太阳城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用地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从土地利用规划适应性、环境适应性和环境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存在的各种污染影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
4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置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5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6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2015年1月25日。由于条件有限,一般不接受来访,请谅解。
7 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康工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971-6308152
联系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五年一月是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