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直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颁布近4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期待真正落地

08.03.2016  00:57

委员直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
颁布近4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期待真正落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已近4年,但全国仅山西和安徽两省出台了《特别规定》的实施条例,有些省份仍在沿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标准。” 时值“三八”妇女节,工会界相关提案列举的数据,引发了女委员们的共鸣。

  拥有多年妇联和工会工作经验的张世平委员,见证和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部颁文件上升为国家法规,却仍然感慨其落地难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很多地方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中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工会、妇联等组织都在积极推动这一工作,但也希望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

  此次工会界《关于推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生殖健康研究立项工作的提案》显示,职业危害不仅损害女职工本人身体健康,影响女性老年期生活质量,还会危害其子代健康。

  同时,当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层出不穷。提案显示,全球每年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电磁辐射、噪声、视屏作业、工效学因素、轮班作业、活性酶、工作压力等因素对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的专业研究仍然相当滞后。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这是很多特殊工种女职工的多年呼声。

  对此,张世平委员指出,一方面现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已经是多年前的标准,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冲击已不适用,但因无从界定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女职工职业危害因素缺乏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即使原有的“过期”劳动禁忌范围也执行得不好。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24.7%的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不论是传统的高空、低温、冷水作业,还是新增化学品危害,职业危害因素鉴定都存在鉴别周期长、精确度要求高、涉及面宽、专业性强等难点,执行确实不易。”委员们建议,启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研究立项和修订工作。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组织专业研究团队评估和监测影响女职工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科学制定不同时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

  《特别规定》尚未真正落地

  除了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并不乐观,另一份《关于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工作的提案》同样指出,《特别规定》在很多地方和企业也没有真正落地,存在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严重滞后、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生育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难点。

  据悉,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包括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内容。

  《特别规定》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方相应的职能部门压根不知道自己是监管执法主体;有的虽然知道自己是监管主体,但因种种原因很难履行监管职能。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至今未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一些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且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中小非公企业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提案还显示,针对女职工 “四期”保护的执行效果也不佳。

  “一些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报销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导致三成以上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足额生育津贴。”委员们提出,《特别规定》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保障亟待落实。

  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是社会责任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出现的一些落实不到位现象,与我国目前就业环境、法律监管缺位等因素有关。”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省总工会原主席王秀芳委员认为,在纺织、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女职工长期供大于求,因此出现了企业对《特别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工会界委员纷纷建议,要加快地方配套法规政策制定修订,着力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更加细化明确的地方法规政策,使之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增强职能部门执法主体责任意识。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特别规定》督察工作纳入劳动监察管理体系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督察制度机制,推动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定期督察与经常性督察相结合,使《特别规定》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提案还建议,强化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处罚条例,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连带责任,落实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成本,真正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限期整改到位。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和剖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教育功能,确保《特别规定》法律效力落到实处。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委员认为,很多企业站在用工效率角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出现了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等现象。在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的监控惩处力度同时,要让企业认识到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直接关系到女职工职业安全和下一代身体健康,对于提高劳动力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让企业认识到这是一项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