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11.01.2016  16:04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规范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行为,督促检测机构更好、更有效地服务于环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高度重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监管工作,切实把环保定期检验作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有效抓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制订监管计划,至少派1名熟悉环保法律法规、机动车污染防治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机动车检测机构,发放环保检验标志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公众投诉、解读政策等,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经常过问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和监管不到位的苗头,要及时予以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错判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错发环保检验标志等情况。

  二、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机动车检测机构间环保检验工作的比对实验,不定期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评分表见附件1)。不合格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保厅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按标准判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不能达到国家对应标准的车辆,要及时督促车主进行维修保养,经维修后仍不能实现达标的,停止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同时及时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对于环保检验中发现同一车型中排放超标车辆数超过10辆且超标比例高于5%的,应填写《排放超标集中车型报告表》(见附件2),并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检验信息及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并做好登记,通过核发与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情况,认真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核发登记表(见附件3)应按环保检验标志、车型、燃料的种类进行登记,还应包括打印错误及作废的环保检验标志内容,核发数量必须与领用数量相符。自今年5月1日起,环保检验标志实行按季申领,申领时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提供上季度环保检验标志核发登记表和环保检验标志的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以及打印错误及作废的环保检验标志。

  五、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在积极组织辖区监管人员参加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监管人员培训班的同时,定期对监管人员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督促其全面掌握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技术方法等知识,做到认真、正确履职,不断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水平。此外,还要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做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

  今后,我厅将不定期对全省各地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履职不到位、缺位的,将在全省环保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管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 王建军主持
  5月10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水利厅
12.68亿元财政资金支持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我省集中力量推进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近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12.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