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29.09.2015  19:5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西宁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保障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辆损失交强险在2000元以下、商业险在10000元以下)车辆可自行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接警后电话引导报警人按快速处理办法处理,两部门均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拍照(从前视、后视、侧视、细目及现场周围参照物等角度拍摄)或用其他方法固定现场证据并互验互拍驾驶证、行驶证。

  (二)双方取证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通过西宁交警微信(搜索公众账号:西宁交警,关注即可)拍照、录像后上传、提交,由专门负责微信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民警指导处理,快处快赔。

  (三)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的,双方须在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填写《西宁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到中心警务室备案后到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四)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约定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由中心民警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定损、理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湟中路(含)以西,海湖路(含)以东,南山路(含)以北(南川东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至二机桥以北),祁连路(含)以南(朝阳东路、朝阳西路、小桥大街至门源路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早7:00—晚8:00。

  第五条: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的处罚,同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或在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

  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一方逃逸的;

  (九)未在青海省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十)不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的其他类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对发现有骗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保险公司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公安机关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电话:0971-6268236)举报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条:本办法纳入西宁市所属驾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考试内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